1、正义网绍兴7月8日电(通讯员王静)减肥产品以“纯中药”名义销售。事实上,所谓的“纯中药”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成分,危害使用者的健康。日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张甲、张乙、钱某某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绍兴柯桥区法院依法判处徒刑。
2、2018年3月,张女士(化名)在浏览某购物网站时,发现店内有一款减肥产品,名为“纯中药小丸子,顽固吃货,男女皆宜,止渴控食,产后恢复胶囊” 。店家告诉她,这种减肥药是纯中药,效果非常好。服用一段时间后,她就能达到减肥的目的。对此,正在为减肥而烦恼的张女士感动不已,立即订购了该产品,单价为350元。
3、当减肥药到达时,张女士发现快递包裹里有两粒药。其中一颗被包装在一个红色塑料袋中,里面装有20颗粉红色药丸。包装上写着“SKINNYBEAUTY”。店家告诉她,这个叫消芬,有排毒作用,需要和“减肥丸”一起服用。 “减肥丸”是包装中的另一种药物。它采用塑料瓶包装,内含30 粒绿色胶囊。瓶子上贴有“纯植物减肥丸强效升级版”字样。
4、张女士满心喜悦等待减肥成功,但服药后,张女士身体出现了异常反应,包括头晕、口干、恶心等。经过一天的折腾,精神受到很大影响,张女士开始怀疑出了问题。就是因为这个减肥药。
5、经鉴定,张女士购买的减肥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没有国家注册,也没有批准文号。同时,产品上标注的生产公司也是虚假的。另外,通过检测该减肥药的成分,张女士发现添加了国家禁止添加的速尿、盐酸西布曲明等。这些药物成分会对人体造成损害,甚至威胁人的生命。
6、2018年5月,柯桥警方因销售该减肥产品,将张某、张某、钱某某抓获。
八、检察官陈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过程中,食品中混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九、被告人张某等三人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销售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三无”减肥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0、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时,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不要盲目相信商家夸大甚至虚假的宣传。应仔细检查产品包装和说明书,查找其上的药品批准文号。您可以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查询保健药品批准文号,排除“三无”产品的可能。正在服用此类减肥产品的人应立即停止服用,仔细检查产品包装,密封产品,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警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