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广东微商销售"三无"减肥药案终审判决:退款+十倍赔偿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销售添加违禁成分的减肥药品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定销售方违反食品安全法,侵害了买方合法权益,判决被告王某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31720元。
王某是一名微商。钟某通过微信在王某处以3172元的价格购买了12盒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的减肥产品。在服用该减肥产品后,钟某出现身体不适。专业机构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减肥产品中含有2021年10月已被国家宣布停止生产销售的原料西布曲明,食用该产品后会出现心慌、口渴等副作用。
王某确认销售事实,但表示案涉产品系其偶然在微信上看到部分外地经销商发布的相关广告,遂在其个人微信平台上以经销商直接向消费者发货的方式进行销售,其不清楚产品的合格证情况,只是偶然看到案涉产品并采购销售,不同意赔偿。
钟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番禺区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案件审理期间,番禺区法院向案涉产品生产商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调查产品所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情况及产品生产情况。该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表示:“案涉产品包装所注明的生产厂家原系其辖区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企业,但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已于2019年12月9日经审核注销,后于2020年6月变更了公司名称及经营地址。且该生产厂家在合法存续期间从未生产过标识为案涉产品名称的产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销售者对销售的食品,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保存。如销售者未履行以上义务,采购并销售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已注销的食品,属于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应承担相应惩罚性赔偿责任。
记者 谢君源 通讯员 谢薇 向丹丹
用户评论
哎,这可真是警示啊,自己在家网购注意下,有些东西真的没那么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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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产品就是不放心啦,管它是什么卖的都有风险,还是去正规医院咨询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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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微商要诚信经营呀,坑人就等于伤害了自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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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还是要保障的,这种贪钱行为ほんと让人气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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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来,市面上假减肥药好多呀,大家要谨慎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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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新闻看了真可怕,还好没有买到“三无”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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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想减肥还是找专业的帮助,不要去碰那些不靠谱的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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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微商真是太不把消费者当回事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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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生意要光明正大,别为了利益就做出违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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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亏总是自己的。下次遇到这样的问题应该去举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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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消费者都能擦亮眼睛,不要掉进减肥产品的陷阱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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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新闻太常见了,让人对网上购物越来越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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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减肥还是要从健康的饮食和运动入手,别贪图快功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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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正规医院的医生靠谱,能给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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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不知道这种人怎么好意思做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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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这种情况少发生一些吧,大家多提高警惕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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